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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论文@lunwenji P.361
LUNWENJI Telegram 361
好,现在让我们暂时将艾合曼放到一边,我们来思考一下我要你们在阅读时思考的第二个问题:在围绕着对艾合曼的抓捕、审判与处决的全过程中,哪两个方面是最令你不舒服的?首先,为什么以色列要这样做?在你看来,为什么以色列要去阿根廷绑架他?我是指,如果以正常渠道在外国抓捕某个罪犯的话,你找到那个国家,申请引渡,你向该国法院立案起诉,然后上庭,然后那个人被捕,然后就是他们最终被带上法庭。那么为什么他们不这样做呢?他们为什么要采取这样的措施?有人知道吗?或者有人愿意猜一下吗?为什么他们要那样做?有人想试一下吗?
学生:嗯,我觉得他们可能担心或者他们怀疑其他国家不会同情他们的希望去审判艾合曼。他们可能担心他能够寻求一定程度的国际支持或者在他居住的国家找到人给他提供辩护。
教授:我认为是的。如果他们试图引渡他,可能结果是目的根本不能达到。一旦他知道在阿根廷和拉丁美洲其他地方有很多的前纳粹,只要他意识到他们知道他在那里而且发现他是什么人的话,他分分钟可以转入地下然后消失。而过去在引渡体系的车轮下已经藏着无数的猫腻,他们判断,而且他们判断得也是对的,如果要想抓获他,那唯一的途径只有这样做,他们也实际采取了这种方式。所以他们绑架了他。差不多就是这样的原因了。那么,鉴于他们绑架他的原因是这样,你对他们这样的做法,有没有感到在哪一点上令人不舒服的?哦,这里,我们需要麦克风。
学生:在最后两章中有一个地方,我相信,他们是在讨论为什么不通过司法途径对他进行各项罪名的指控,而讨论中主要列举了四个主要因素来试图证明他们为什么这样做;其中有一个因素,它的名字是"dubio contra reum",我猜这个词的意思是,当遇到怀疑时,就对被告采取攻击措施。而这种正义,即,我们不需要拥有全部的证据因为这里面有很多只是推测,我们如果以这样的原则行动,那么未来会......
教授:好的,在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对必须遵守的举证原则,没有太多的关注。
学生:对。
教授:是吗?那么这是一个问题。在听审中,我们会看到很多地方,在我们看来是不按程序进行的听审,是不是?
学生:我对处决执行的迅速赶到不舒服。它实在是太快了,在他上诉和求情之后仅一两个小时就执行了。
教授:对,这种处决是今天的中国式的,而不是今天的美国式的,对吧?它执行得极为迅速。不过,为什么你对这一点感到不舒服呢?
学生:我认为毫无疑问他的所作所为是错的,但是你至少应当走完全部的程序,确保正义得到遵守,像这样快的话,即使判他死刑是正确的,他应该被判死刑,但是整个的议定程序应该遵守,而且他应该得到时间进行上诉。
教授:好的。还有其他人对操作的其他方面感到不舒服了吗?这里,请讲。
学生:一开始就讲到了这次的审判多么假,在有一个地方我突然想到一点,就是当作者说到以色列的法律不允许犹太人......
教授:犹太人什么?对不起。
学生:以色列的法律禁止犹太与非犹太人结婚,那么这两个社会,虽然一个肯定比另一个差,但是在道德水平上,我觉得两个都不好,而我对此感到很不舒服,我觉得。
教授:好的,也就是说这一次审判不过是演戏而已。
学生:对。
教授:这里有两个目的,一个目的是伸张正义,即,将他送上法庭并审判,但是很显然还有另一个目的,就是报仇,就是让那些上来作证的人们的情感得到宣泄,让这些证人到法庭来,站出来讲述他们的亲身遭遇,而他必须对这些遭遇负责(译注:此处令人同情流泪,所以教授用他所知的背景告诉学生,这个过程背后的情感需要宣泄,而且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所以这个过程有多个目的,而我们正常所知的刑事法庭里面的程序仅仅是目的之一。还有其他地方令人感到不舒服的吗?还有其他地方让读者觉得不舒服的吗?好,请讲。
学生:作者说,如果以色列不是发现这个人根本就是自动地被证明有罪的话(译注:学生的意思是这样一个职位本身就是自证有罪的职位,不需要有具体的事实依据),以色列是不会大费周折去绑架他的。这说明一开始以色列就已经下了结论了,而这在总体上是给以后的操作树立了一个坏的庭审先例。所以尽管他们这样实际上是公正的,但其实并不清晰,因为他们根本不愿意通过走正常程序来判断他究竟是清白的还是有罪的。
教授:好的,所以结果是没有疑问的。
学生:呃-嗯
教授:好的,那么这让你感到紧张,因为?继续说。
学生:因为,呃,他的案件其实是黑白分明的,但是这个过程却为未来建立了一个先例。但如果在一个案件中,既然他明显是有罪的但是你却没有事实的证据,而且你也在现实上不可能通过一步一步按照程序做就能够使得法庭审判可以得出他有罪的结论时,那么以后当一个案件不是如此地黑白分明的时候,庭审也可以只是演戏,像这个案子,在案中,(法庭)本可以很明显地用有意义的方式证明他是有罪的,但他们却似乎不想费事这么做。
教授:好的。还有其他令人感到不舒服的吗?哦,这里有一个。
学生:还有就是缺少具有合法起诉被告的证据,而且被告也没有足够的辩护空间,这令我感到难受。
教授:他们没有我们今天所说的"发现"。在过程中,有很多在程序上不符合规定的地方。他们无法获得证据。如果你们以后进入法学院学习刑事案件的程序时,这次的庭审中存在着被称作"可推翻的"错误,这是在上诉程序中会遇到的麻烦,即庭审程序问题。所以,这里存在着程序上的问题,其他还有吗?那里有一个,请讲。
学生:我有一点感到不舒服,就是以色列居然也说自己在案件中是符合法理的(注),但实际上案件根本不是发生在以色列的土地上,而且他们还派了秘密人员绑架了他,并把他带回以色列。
教授:好的,你对他们认为自己是符合法理(注)的这件事感到不舒服。
学生:是的。
教授:因为罪行并不是发生在以色列的国土上。还有其他原因为什么一个人会对以色列声称符合法理(注)感到不舒服的?
学生:这好像是一个国家以人民的代表或者说人道主义的化身为名,这一点让我觉得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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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现在让我们暂时将艾合曼放到一边,我们来思考一下我要你们在阅读时思考的第二个问题:在围绕着对艾合曼的抓捕、审判与处决的全过程中,哪两个方面是最令你不舒服的?首先,为什么以色列要这样做?在你看来,为什么以色列要去阿根廷绑架他?我是指,如果以正常渠道在外国抓捕某个罪犯的话,你找到那个国家,申请引渡,你向该国法院立案起诉,然后上庭,然后那个人被捕,然后就是他们最终被带上法庭。那么为什么他们不这样做呢?他们为什么要采取这样的措施?有人知道吗?或者有人愿意猜一下吗?为什么他们要那样做?有人想试一下吗?
学生:嗯,我觉得他们可能担心或者他们怀疑其他国家不会同情他们的希望去审判艾合曼。他们可能担心他能够寻求一定程度的国际支持或者在他居住的国家找到人给他提供辩护。
教授:我认为是的。如果他们试图引渡他,可能结果是目的根本不能达到。一旦他知道在阿根廷和拉丁美洲其他地方有很多的前纳粹,只要他意识到他们知道他在那里而且发现他是什么人的话,他分分钟可以转入地下然后消失。而过去在引渡体系的车轮下已经藏着无数的猫腻,他们判断,而且他们判断得也是对的,如果要想抓获他,那唯一的途径只有这样做,他们也实际采取了这种方式。所以他们绑架了他。差不多就是这样的原因了。那么,鉴于他们绑架他的原因是这样,你对他们这样的做法,有没有感到在哪一点上令人不舒服的?哦,这里,我们需要麦克风。
学生:在最后两章中有一个地方,我相信,他们是在讨论为什么不通过司法途径对他进行各项罪名的指控,而讨论中主要列举了四个主要因素来试图证明他们为什么这样做;其中有一个因素,它的名字是"dubio contra reum",我猜这个词的意思是,当遇到怀疑时,就对被告采取攻击措施。而这种正义,即,我们不需要拥有全部的证据因为这里面有很多只是推测,我们如果以这样的原则行动,那么未来会......
教授:好的,在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对必须遵守的举证原则,没有太多的关注。
学生:对。
教授:是吗?那么这是一个问题。在听审中,我们会看到很多地方,在我们看来是不按程序进行的听审,是不是?
学生:我对处决执行的迅速赶到不舒服。它实在是太快了,在他上诉和求情之后仅一两个小时就执行了。
教授:对,这种处决是今天的中国式的,而不是今天的美国式的,对吧?它执行得极为迅速。不过,为什么你对这一点感到不舒服呢?
学生:我认为毫无疑问他的所作所为是错的,但是你至少应当走完全部的程序,确保正义得到遵守,像这样快的话,即使判他死刑是正确的,他应该被判死刑,但是整个的议定程序应该遵守,而且他应该得到时间进行上诉。
教授:好的。还有其他人对操作的其他方面感到不舒服了吗?这里,请讲。
学生:一开始就讲到了这次的审判多么假,在有一个地方我突然想到一点,就是当作者说到以色列的法律不允许犹太人......
教授:犹太人什么?对不起。
学生:以色列的法律禁止犹太与非犹太人结婚,那么这两个社会,虽然一个肯定比另一个差,但是在道德水平上,我觉得两个都不好,而我对此感到很不舒服,我觉得。
教授:好的,也就是说这一次审判不过是演戏而已。
学生:对。
教授:这里有两个目的,一个目的是伸张正义,即,将他送上法庭并审判,但是很显然还有另一个目的,就是报仇,就是让那些上来作证的人们的情感得到宣泄,让这些证人到法庭来,站出来讲述他们的亲身遭遇,而他必须对这些遭遇负责(译注:此处令人同情流泪,所以教授用他所知的背景告诉学生,这个过程背后的情感需要宣泄,而且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所以这个过程有多个目的,而我们正常所知的刑事法庭里面的程序仅仅是目的之一。还有其他地方令人感到不舒服的吗?还有其他地方让读者觉得不舒服的吗?好,请讲。
学生:作者说,如果以色列不是发现这个人根本就是自动地被证明有罪的话(译注:学生的意思是这样一个职位本身就是自证有罪的职位,不需要有具体的事实依据),以色列是不会大费周折去绑架他的。这说明一开始以色列就已经下了结论了,而这在总体上是给以后的操作树立了一个坏的庭审先例。所以尽管他们这样实际上是公正的,但其实并不清晰,因为他们根本不愿意通过走正常程序来判断他究竟是清白的还是有罪的。
教授:好的,所以结果是没有疑问的。
学生:呃-嗯
教授:好的,那么这让你感到紧张,因为?继续说。
学生:因为,呃,他的案件其实是黑白分明的,但是这个过程却为未来建立了一个先例。但如果在一个案件中,既然他明显是有罪的但是你却没有事实的证据,而且你也在现实上不可能通过一步一步按照程序做就能够使得法庭审判可以得出他有罪的结论时,那么以后当一个案件不是如此地黑白分明的时候,庭审也可以只是演戏,像这个案子,在案中,(法庭)本可以很明显地用有意义的方式证明他是有罪的,但他们却似乎不想费事这么做。
教授:好的。还有其他令人感到不舒服的吗?哦,这里有一个。
学生:还有就是缺少具有合法起诉被告的证据,而且被告也没有足够的辩护空间,这令我感到难受。
教授:他们没有我们今天所说的"发现"。在过程中,有很多在程序上不符合规定的地方。他们无法获得证据。如果你们以后进入法学院学习刑事案件的程序时,这次的庭审中存在着被称作"可推翻的"错误,这是在上诉程序中会遇到的麻烦,即庭审程序问题。所以,这里存在着程序上的问题,其他还有吗?那里有一个,请讲。
学生:我有一点感到不舒服,就是以色列居然也说自己在案件中是符合法理的(注),但实际上案件根本不是发生在以色列的土地上,而且他们还派了秘密人员绑架了他,并把他带回以色列。
教授:好的,你对他们认为自己是符合法理(注)的这件事感到不舒服。
学生:是的。
教授:因为罪行并不是发生在以色列的国土上。还有其他原因为什么一个人会对以色列声称符合法理(注)感到不舒服的?
学生:这好像是一个国家以人民的代表或者说人道主义的化身为名,这一点让我觉得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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