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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造谣与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一个个人有权公开地说出他自己的意见与想法而不用担心政府的报复与禁止或者社会的制裁。言论自由是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国际人权法、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确认的个人权利。约翰米尔在《论自由》(Mill, John Stuart (1859). "Introductory". On Liberty (4th ed.). London: Longman, Roberts & Green (published 1869))中提出政府只能在一种情况下干预言论,那就是:该言论伤害了其他人的自由权利(注意:不是政府),而其余时候政府不能干预言论表达。
中国政府一向以“造谣”为名抓捕公民甚至判刑,那么,这样的干预对不对?“造谣”是否应当入罪?
我们可以看一个尽人皆知的例子:民间一直流传着一个说法,就是,在太空唯一能看得见的人工建筑物就是长城。然而,这实际上是标准的谣言。而这一谣言是如何造出来的,我们并不清楚,但是,这个谣言至今仍然有人相信。然而,我们凭借常识知道,如果以“造谣是违法或犯罪“为标准,那就意味着很多人都应当被抓捕或判刑。然而,这样的谣言并没有伤害个人的权利,因而,必须与其他个人言论一样受保护。
然而,有人提出在电影院如果一个人造谣说着火了,会导致大家匆忙逃生而可能发生他人受伤或死亡事件,那么这样的谣言无疑伤害了他人的权利(观众的生命权财产权以及影院的财产权等等),当然这类案件的造谣者是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而且会是刑事责任。但是,这里的法律责任不是因为他所说的话是谣言,因为单纯的不产生侵害他人自由权利的谣言是受保护的,法律的介入是因为该言论导致他人的权利被侵害。
与其他个人自由一样,言论自由的边界就是其他人的自由权利。这是因为自由的原则为平等,也就是,“相互的自由”。任何个人自由权利的享受必须确保不伤害别人的自由。所以,造谣不是问题,问题是不能对其他人产生伤害。
那么如果某谣言涉及其他个人的声誉,那怎么处理才算尊重人权?我们可以看到2016年美国大选的例子。川普团队的一个人——福林的顾问也是福林的儿子,伙同另一个人造希拉里的谣,说希拉里以Comet披萨店为名组织男女儿童卖淫,最后一个人端着枪进了该披萨店要查出卖淫团伙,最后被捕。该男子说,听闻希拉里在那家连锁店组织卖淫,所以冲进去找证据。最后发现是弗林的儿子主谋造谣。这已经形成严重后果,弗林的儿子立即辞去川普助选团的顾问一职。然而,希拉里没有起诉弗林的儿子,因此,这名川普团队的前顾问没有因此遭到任何法律上的处理。
引述这个事件是为了说明,造谣即使导致了某人声名或其他权利,如政治权利,受损,但是,造谣必须由受害人起诉,法院才会受理和判决。也就是说,造谣之类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而不是公诉案件。二者的区别是,如果涉嫌违反刑法,那么,政府会主动起诉,而政府不得因为受害人放弃而放弃起诉,但自诉案件因为不触及违反刑法,因此,完全由个人决定是否要起诉,而起诉结果不会是抓捕和坐牢。
如果回头看中国,中国的个人,只要说了政府不乐意的话(即异见),那就会遭到逮捕刑事诉讼和入狱,而类似地,如果某个人,尤其是中共体制内的官员或者中共的五毛,遇到个人说了对自己不利的话,一个“造谣”即可让说话的人遭遇政府对待异见一样待遇。这是严重的以造谣为名的侵害人权行为。因为不受保护的言论仅仅是使其他个人(这里指自然人)的自由权利受到侵害,而不包括政府或其官员或雇员(五毛),而且政府的干预必须以自诉为前提,并不能以拘留入狱等强制剥夺个人人身自由的方式作判决。
那么,如果政府或者政府的官员及雇员(五毛)造谣,应该如何对待?由于言论自由是私人(也就是自然人)的自由权利,法律保护的对象是自然人,因此,如果政府、官员及其雇员造谣,则不受言论自由权的保护,他们造谣属于违法,必须接受惩罚。
BY 自由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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