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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论文@lunwenji P.233
LUNWENJI Telegram 233
论民族自决权


民族自决权的概念

民族自决权指一个个体可以选择是否加入某个民族的自由选择权,它属于人权(生命自由财产权)中的自由权部分,是个人的不是集体或群体的权利,不要凭字面理解而误以为是整个民族自己作决定的权利。在这里需要先解释或正名“民族”这个概念:
民族指的是一个国家的所有的公民,它是国家这个概念的三个维度中的一个。
国家这个概念是在西欧三十年战争后确立的,各国王王公确认相互之间的统治范围,以国境线的方式分割自己的领地或领土,这就是国家。
国家有三个维度或者说是三个方面的结合,其中任何一个维度都不能独立于其他两个维度而存在。这三个维度是:领土、人、权力。
其中,我们中国人理解的国家只有第一个维度,就是领土。这是因为中国的教育鼓吹帝国扩张的价值观,如秦皇汉武成吉思汗,因而对中共来说只有领土才是国家的代表。用英文表示,就是country。
另外一个维度是人,这是中国教育中缺少的一个维度。国家的人或公民的集合名称用英文表示叫作nation,它原本是指民族,在中国虽然也被翻译成民族或国家,但是“民族”在中国大陆的含义却不是作为国家的第二个维度“民族(nation)”的本意,即不是指一个国家里的所有公民的集合,而是正常国家所称的族裔(ethinic)。中国大陆将族裔属性(ethnicity)指为民族属性(nationality),从而让所有中国人以为民族(nation)是以共同的血缘和传统为标志的族群(ethnic),但实际上共同的血缘与传统的名词是“族裔”(ethnic),不是民族(nation)。故而,中国是一个多族裔(multi-ethnic)的国家,而不是一个多民族(multi-national)的国家。如果你去国外,在飞机上就要填写个人情况的表格,这其中一项就是你来自哪个国家,这个词就是“nationality”(民族属性),而无论你在中国的族裔属性(ethnicity)是朝鲜族或蒙古族或藏族维族,只要你持有中国护照,你的“民族”或nationality就是“Chinese(中国人)”,但你的族裔属性(ethnicity)仍然是朝鲜、蒙古、藏、维或汉。这里要指出的是“民族”这个词与血缘与传统无关,“族裔”才代表着一个人的血缘与传统背景。因此,中华民族是中国的另一个维度的表达,若中国为非法,中华民族也是非法。不存在单独地爱中华民族这个概念。
国家的第三个维度是权力,它表现为政权。在这里一定要说明,如果一个国家首先合法,其政权可能是合法也可能是非法,如非民选政权;但如果一个政权首先为非法,那么这个政权所建的国家就一定是非法。这就是说,如果政权为非法,则它所代表的国家的另外两个维度,即国土与民族,也都是非法的。因此,不存在恨中共政权却爱中国这片土地和爱中华民族的情况。当你恨中共政权时,当你认为它非法时,你就已经恨这个国家了,也就是恨它的国土和这个民族。然而在中国的愚民教育的结果是:刻意将国与政权分开,使得人们普遍地接受爱中国恨中共这样的畸形的爱国思想,这其中包括许许多多或绝大多数的民运人士异见人士和维权人士。你无论多么喜欢你自己的族裔,它都和你是否喜欢这个民族没有关系。你可以恨中华民族但是喜欢你的族裔。
民族自决权不是一个民族的权利或群体的权利,而是个人的权利,是人权的一部分也是人权的起点(人权都是指个人的权利,不是集体或群体的权利)。它指一个个体可以选择是否加入或成为一个民族的一员,实际上就是指一个个体有权决定自己是否承认统治当地人民的那个政权(权力)或那个国家(国土)。若承认,则他会忠于或愛这个民族,若不承认,则不会忠于或愛这个民族。有人说,那个人若不承认自己所在的国家又如何能够选择不属于或不忠于这个国家?有人说,那个人若不承认自己所在的国家又如何能够选择不忠于这个国家?个人的选择有两个:1)离开这个国家,许多人因政治避难移民到其他国家。2)与所有其他不承认这个国家的个人结合,推翻这个政权,以便继续留在自己生活的地方。其中第一个属于个人的选择,第二个就是结合他人起来革命推翻政权解体国家,重新组建新的国家、制定新的宪法和任命新的政权。也就是说,推翻某个非法政权解体某个非法国家的努力并不是犯罪而是每个人的权利,与所有其它人权一样。至于“非法”如何确定,这是个人的自由表态或认知,不需要他人或权威替你作定性——这就是自由权。自由主义不承认任何压倒个人权利的权威,政府不行,官员或家长老师也不行。我们可以看看自由民主国家有没有“颠覆国家政权罪”这样的罪名。据我知道是没有的。国家一点也不神圣,所以颠覆它不是什么罪而是个人的自由选择,是个人的权利;只有个人的自由或人权才是唯一神圣的,因为它来自造物主或大自然母亲的赐予。
然而,民族自决权只是一个政治哲学概念,它可以从理论上给人以合法性的支持,但它并不解决一切社会与政治问题。在交流中,有网友认为,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需要的是在自己的土地上独立地生活、恢复自己的传统国家与民族,不希望汉族人的移民影响他们的族裔与传统的延续,更不希望他们作为当地人,成为表达“民族自决权”的一部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理论教给人们的是认知与理性,就像推翻非法政权异常困难一样,要想改变任何一种社会现状都是需要巨大的付出,而不是因为有理论的存在而希望每个人会自动遵从理论的原则。理论可以代表人的信仰却不能教人如何去行动。

民族自决权的理论基础及社会现象的解释

人在自然状态下,是没有任何外力约束的,每个人都是各自独立的,没有任何人比任何其他人有更高的地位或特权(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第二章第四节)。自然法是统治每个独立个体的道德法,没有强制性与执行能力,靠大自然给予每个人的理性去自觉地遵守,同时自然状态是个体所能享受到的最大的自由。但是为何人们要摆脱自然状态,与他人组成社会,形成国家,选出政府来管束包括自己在内的每个人?因为个体之间会因为财产与其他利益发生纠纷,而这时没有任何公正的裁判者,解决纠纷的方式完全靠个人的能力与判断。每个人都可以声称自己是公正的,但是这个人的公正性却是受到质疑的,因为他的行为带有非常强的倾向于自己的特质(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第二章第七节);而在另外的利益纠纷的场合下,一个原本强大的个人可能变成一个备受欺凌的弱者,失去自己的一切自有。因此,任何个人无法保障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与自由,所有人都需要有强大的公共的执行机构与裁判机构(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第二章第13节)。约翰罗克多次谈到“不便”,就是指不稳定性,时常因为利益问题而与他人发生冲突,但又没有公认的公平解决,这使个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这样的“不便”促使每个人不得不选择走出自然状态,组合起来,这就是国家与政府的起源。
国家与政府的产生。自由状态下的个人自愿结合起来,每个人将放弃自己原來的对纠纷的个人裁判权和执行权,所有人将这样的個人权力交由大家共同组建的社会(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第七章第87节)。这个社会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后就是国家,它通过政治机制产生政府,来充当公正裁判者与社会福利的管理者。这样的权力交给社会的同时,为了确保政府能够保持公正,所有个人在一起(或通过自己的代表)制定契约,來限制政府的權力,确保政府在获得所有人授权之后能够公正使用人民授予的权力,而不要任意擴大這些權力,确保自然状态下的人们的自由得到保障(第九章第127节),而权力的目标仅仅限于维护原有的以自然法为道德的社会秩序与个人的自由。也就是说,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自愿组合后由人民交给它的,这就是“权力来自人民”的原因,而政府的权力仅仅限于公共事务上主持公道与维护和平的秩序,而不能干扰每个个人的自由,包括隐私生活以及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第十一章第135节),因此,这样的社会契约确立了政府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权力范围受到限制的政府。所以,任何政府若整个地违背了合法性基础,即权力不是来自人民的授权或政府系统性地剥夺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与自由,那么政府就是非法的,人民就有权尋求收回自己的权力以捍卫自己的自由(第十九章第212节)。到这里,大家可以看到,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建立是基于个人自愿的,而它的合法性被否定也是个人的权利。人民有权在自由受到侵害时,寻求收回自己的个人决断权和自然法授予每个人的裁判权。这就是“民族自决”,就是给或不给自己的个人权力予某个民族或政权,是每个人自己的选择。无论是怎样的选择都是个人的自由,都是合法的,而不是犯罪。这就是“不自由毋宁死”的理论基础,因为非法政府与非法国家的解体不是那么容易的,需要足够多的能够推翻政府解体国家的人共同努力。而这个决定如果能够作出,当然是因为所有这些人有要求夺回自己的权力坚持自己的自由权利的意愿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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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决权的概念

民族自决权指一个个体可以选择是否加入某个民族的自由选择权,它属于人权(生命自由财产权)中的自由权部分,是个人的不是集体或群体的权利,不要凭字面理解而误以为是整个民族自己作决定的权利。在这里需要先解释或正名“民族”这个概念:
民族指的是一个国家的所有的公民,它是国家这个概念的三个维度中的一个。
国家这个概念是在西欧三十年战争后确立的,各国王王公确认相互之间的统治范围,以国境线的方式分割自己的领地或领土,这就是国家。
国家有三个维度或者说是三个方面的结合,其中任何一个维度都不能独立于其他两个维度而存在。这三个维度是:领土、人、权力。
其中,我们中国人理解的国家只有第一个维度,就是领土。这是因为中国的教育鼓吹帝国扩张的价值观,如秦皇汉武成吉思汗,因而对中共来说只有领土才是国家的代表。用英文表示,就是country。
另外一个维度是人,这是中国教育中缺少的一个维度。国家的人或公民的集合名称用英文表示叫作nation,它原本是指民族,在中国虽然也被翻译成民族或国家,但是“民族”在中国大陆的含义却不是作为国家的第二个维度“民族(nation)”的本意,即不是指一个国家里的所有公民的集合,而是正常国家所称的族裔(ethinic)。中国大陆将族裔属性(ethnicity)指为民族属性(nationality),从而让所有中国人以为民族(nation)是以共同的血缘和传统为标志的族群(ethnic),但实际上共同的血缘与传统的名词是“族裔”(ethnic),不是民族(nation)。故而,中国是一个多族裔(multi-ethnic)的国家,而不是一个多民族(multi-national)的国家。如果你去国外,在飞机上就要填写个人情况的表格,这其中一项就是你来自哪个国家,这个词就是“nationality”(民族属性),而无论你在中国的族裔属性(ethnicity)是朝鲜族或蒙古族或藏族维族,只要你持有中国护照,你的“民族”或nationality就是“Chinese(中国人)”,但你的族裔属性(ethnicity)仍然是朝鲜、蒙古、藏、维或汉。这里要指出的是“民族”这个词与血缘与传统无关,“族裔”才代表着一个人的血缘与传统背景。因此,中华民族是中国的另一个维度的表达,若中国为非法,中华民族也是非法。不存在单独地爱中华民族这个概念。
国家的第三个维度是权力,它表现为政权。在这里一定要说明,如果一个国家首先合法,其政权可能是合法也可能是非法,如非民选政权;但如果一个政权首先为非法,那么这个政权所建的国家就一定是非法。这就是说,如果政权为非法,则它所代表的国家的另外两个维度,即国土与民族,也都是非法的。因此,不存在恨中共政权却爱中国这片土地和爱中华民族的情况。当你恨中共政权时,当你认为它非法时,你就已经恨这个国家了,也就是恨它的国土和这个民族。然而在中国的愚民教育的结果是:刻意将国与政权分开,使得人们普遍地接受爱中国恨中共这样的畸形的爱国思想,这其中包括许许多多或绝大多数的民运人士异见人士和维权人士。你无论多么喜欢你自己的族裔,它都和你是否喜欢这个民族没有关系。你可以恨中华民族但是喜欢你的族裔。
民族自决权不是一个民族的权利或群体的权利,而是个人的权利,是人权的一部分也是人权的起点(人权都是指个人的权利,不是集体或群体的权利)。它指一个个体可以选择是否加入或成为一个民族的一员,实际上就是指一个个体有权决定自己是否承认统治当地人民的那个政权(权力)或那个国家(国土)。若承认,则他会忠于或愛这个民族,若不承认,则不会忠于或愛这个民族。有人说,那个人若不承认自己所在的国家又如何能够选择不属于或不忠于这个国家?有人说,那个人若不承认自己所在的国家又如何能够选择不忠于这个国家?个人的选择有两个:1)离开这个国家,许多人因政治避难移民到其他国家。2)与所有其他不承认这个国家的个人结合,推翻这个政权,以便继续留在自己生活的地方。其中第一个属于个人的选择,第二个就是结合他人起来革命推翻政权解体国家,重新组建新的国家、制定新的宪法和任命新的政权。也就是说,推翻某个非法政权解体某个非法国家的努力并不是犯罪而是每个人的权利,与所有其它人权一样。至于“非法”如何确定,这是个人的自由表态或认知,不需要他人或权威替你作定性——这就是自由权。自由主义不承认任何压倒个人权利的权威,政府不行,官员或家长老师也不行。我们可以看看自由民主国家有没有“颠覆国家政权罪”这样的罪名。据我知道是没有的。国家一点也不神圣,所以颠覆它不是什么罪而是个人的自由选择,是个人的权利;只有个人的自由或人权才是唯一神圣的,因为它来自造物主或大自然母亲的赐予。
然而,民族自决权只是一个政治哲学概念,它可以从理论上给人以合法性的支持,但它并不解决一切社会与政治问题。在交流中,有网友认为,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需要的是在自己的土地上独立地生活、恢复自己的传统国家与民族,不希望汉族人的移民影响他们的族裔与传统的延续,更不希望他们作为当地人,成为表达“民族自决权”的一部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理论教给人们的是认知与理性,就像推翻非法政权异常困难一样,要想改变任何一种社会现状都是需要巨大的付出,而不是因为有理论的存在而希望每个人会自动遵从理论的原则。理论可以代表人的信仰却不能教人如何去行动。

民族自决权的理论基础及社会现象的解释

人在自然状态下,是没有任何外力约束的,每个人都是各自独立的,没有任何人比任何其他人有更高的地位或特权(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第二章第四节)。自然法是统治每个独立个体的道德法,没有强制性与执行能力,靠大自然给予每个人的理性去自觉地遵守,同时自然状态是个体所能享受到的最大的自由。但是为何人们要摆脱自然状态,与他人组成社会,形成国家,选出政府来管束包括自己在内的每个人?因为个体之间会因为财产与其他利益发生纠纷,而这时没有任何公正的裁判者,解决纠纷的方式完全靠个人的能力与判断。每个人都可以声称自己是公正的,但是这个人的公正性却是受到质疑的,因为他的行为带有非常强的倾向于自己的特质(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第二章第七节);而在另外的利益纠纷的场合下,一个原本强大的个人可能变成一个备受欺凌的弱者,失去自己的一切自有。因此,任何个人无法保障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与自由,所有人都需要有强大的公共的执行机构与裁判机构(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第二章第13节)。约翰罗克多次谈到“不便”,就是指不稳定性,时常因为利益问题而与他人发生冲突,但又没有公认的公平解决,这使个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这样的“不便”促使每个人不得不选择走出自然状态,组合起来,这就是国家与政府的起源。
国家与政府的产生。自由状态下的个人自愿结合起来,每个人将放弃自己原來的对纠纷的个人裁判权和执行权,所有人将这样的個人权力交由大家共同组建的社会(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第七章第87节)。这个社会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后就是国家,它通过政治机制产生政府,来充当公正裁判者与社会福利的管理者。这样的权力交给社会的同时,为了确保政府能够保持公正,所有个人在一起(或通过自己的代表)制定契约,來限制政府的權力,确保政府在获得所有人授权之后能够公正使用人民授予的权力,而不要任意擴大這些權力,确保自然状态下的人们的自由得到保障(第九章第127节),而权力的目标仅仅限于维护原有的以自然法为道德的社会秩序与个人的自由。也就是说,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自愿组合后由人民交给它的,这就是“权力来自人民”的原因,而政府的权力仅仅限于公共事务上主持公道与维护和平的秩序,而不能干扰每个个人的自由,包括隐私生活以及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第十一章第135节),因此,这样的社会契约确立了政府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权力范围受到限制的政府。所以,任何政府若整个地违背了合法性基础,即权力不是来自人民的授权或政府系统性地剥夺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与自由,那么政府就是非法的,人民就有权尋求收回自己的权力以捍卫自己的自由(第十九章第212节)。到这里,大家可以看到,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建立是基于个人自愿的,而它的合法性被否定也是个人的权利。人民有权在自由受到侵害时,寻求收回自己的个人决断权和自然法授予每个人的裁判权。这就是“民族自决”,就是给或不给自己的个人权力予某个民族或政权,是每个人自己的选择。无论是怎样的选择都是个人的自由,都是合法的,而不是犯罪。这就是“不自由毋宁死”的理论基础,因为非法政府与非法国家的解体不是那么容易的,需要足够多的能够推翻政府解体国家的人共同努力。而这个决定如果能够作出,当然是因为所有这些人有要求夺回自己的权力坚持自己的自由权利的意愿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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